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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私人借钱联系方式: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吗?

发布日期:2024-04-03浏览次数:0
朋友有难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你难我难大家难,没钱贷款解友难
近日,高密法院审理了一起
发生在朋友间的“套娃式”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起来看↓

图片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卢某与李某系同事兼朋友,李某因生产生活需要向卢某借款,碍于好友之间的情面,卢某在自身手头也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从某知名网络借贷平台借款40000元,转借给了李某以应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转借给李某后,卢某每月支付给网络平台借贷利息380元,后经过卢某多次催要,李某皆以种种理由推辞拒不还款,卢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0000元,并按照网络平台借贷利息偿还利息计每月38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确欠付卢某借款本金40000元,但该40000元出借资金系卢某套取某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后转借给了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为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给他人,违背了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卢某出借给李某的款项来源于网络借贷平台而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卢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卢某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利息380元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应当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相关利息,李某因借款合同无效取得的借款40000元亦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偿还卢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官后语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网络借贷平台因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青睐,尤其是不少年轻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临时出借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网络贷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若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使用,这种借款的性质则需要另当别论。
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发生借款属于正常情形,但出借资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借给朋友,虽然是出于“好心”,成全“友情”,但此种“套娃式”借贷行为违背了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似“两肋插刀”的义气行为,实则既造成了利益损失,严重的可能会造成自身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从而影响个人征信。倘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卡套现、“微粒贷”、“借呗”、“分期乐”等网络平台借款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倘若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使用,都是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大家,“两肋插刀”时切莫大意,“套娃”式借贷不可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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